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天津市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物安全监督抽检中,触及1家出产企业的CK-04(预拌粉)产品被断定不合格(抽样单编号:TJSC)。2019年2月13日,天津市武清区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将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布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状况。产品的姓名:CK-04(预拌粉)(抽样单编号:TJSC,出产日期:2018-6-9,规格型号:10kg/袋)不合格项目: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依法处分状况。天津市武清区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展开核对处置作业。当事人出产CK-04(预拌粉)1000kg,已悉数出售,留样200g。该公司因为作业人员经验缺乏、操作失误,导致该批次产品标签中未将配料悉数标出,且在运用说明中未清晰标出“运用预拌粉加工时,不得再增加食物增加剂”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规则应当标明的别的的事项。”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背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增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出产经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增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二)出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物、食物增加剂或许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这个法规则的食物、食物增加剂;”之规则,及《天津市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裁量细则(试行)》第十六条“(一)违背本条第一款,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2.货值金额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处5千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出产的东西、设备还应用于其他不影响食物安全的食物,主张不予没收并作出行政处分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0元;2、处以罚款:16250元。并于2018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分决定书(津商场监管武稽罚〔2018〕7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状况。催促当事人中止出产不符合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行为。经复查其现已中止出产该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