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市场秩序“铁拳”、“守护消费”铁拳等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化肥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黑龙江省某化肥有限公司未能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从事化肥生产案
2025年3月11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某化肥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库存其生产的“裕万佳”牌控释掺混肥料10吨,无产品检验记录,经检验,该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该公司在2023年11月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化验室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检疫手段,符合获证条件,但该公司未能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25年4月2日,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黑河市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逊克县某化肥店发布未经证实的虚假化肥广告案
2025年4月10日,黑河市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逊克县某化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张贴的海报上宣传“中化化肥东北大区,菌越丰,提质抗病强地力,提质抗病产量高;超高活性,野生植物内生菌的提取物活性较高,大量试验数据证明其活性是云苔素内酯的10倍,黄腐酸的10,000倍,腐植酸、海藻酸的10,000倍”等字样。当事人在进行宣传时未严格审查把关,发布未经证实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5月12日,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日,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林口县某农资商店经销的倍丰牌掺混肥料(高磷型BB肥)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5月28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鸡西市滴道区某种子化肥商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化肥案
2025年4月2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鸡西市滴道区某种子化肥商店经销的绿叶美掺混肥料抽检不合格的案源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库房内库存绿叶美掺混肥料15袋,该化肥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和标签明示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4月28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黑河市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吴县某化肥商店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化肥案
2025年4月15日,黑河市孙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孙吴县某化肥商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掺混肥料在经营过程中均未设置价格标签、无价目表,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5月20日,孙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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