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分析评估潜在风险因素,提升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2〕6号)要求,印发了《辽宁省2022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并且开展了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将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监督抽查,生产环节抽取样品442批次,经营和使用环节共抽取样品58批次,其中,2021年省级监督抽查检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样品来自省内14个市的200家受检单位。检验测试的项目包括质量、卫生、药物及非法添加物、饲料添加剂主成分含量等。检测、复检及结果汇总工作由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承担。此次监督抽查的生产企业名单由“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平台”随机确定,所有样品的抽样信息、检测结果均已录入“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平台”,监督抽查工作全程可追溯。
共抽检样品500批次,不合格产品23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5.4%,不合格项目分别为铜超标11批次、锌超标10批次、饲料添加剂产品主成分含量不符2批次。按样品类别分,猪饲料219批次,不合格20批次,合格率90.9%;反刍动物饲料91批次,不合格1批次,合格率98.9%;饲料添加剂产品36批次,不合格2批次,合格率94.4%;禽饲料94批次、复合预混合饲料23批次、水产饲料12批次、动物源性单一饲料10批次、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6批次、植物源性单一饲料5批次、宠物饲料2批次、微生物发酵类单一饲料2批次,检测均合格。
本次抽检反应的问题大多分布在在猪饲料铜、锌超标,占不合格产品的87%。表明相关饲料企业对农业部2625号公告等规定的理解和落实不够。造成饲料中铜、锌超标的原因:一是饲料生产企业不清楚公告中动物饲喂阶段(体重范围)相应的允许添加量。2009年农业部发布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2017年,农业部对其进行修订并发布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以铜在仔猪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例,体重由原来的≤30kg调整为≤25kg,最高限量由200mg/kg调整为125mg/kg,锌在仔猪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由200mg/kg调整为110mg/kg。在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添加量由2250mg/kg调整为1600mg/kg。二是饲料企业对公告中的特殊添加条件理解不透。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中规定在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mg/kg。需要同时满足在断奶后前两周和锌源为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两个条件,并且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三是饲料企业对公告中折算方法不了解。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中规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中的“允许添加量”“最高限量”按其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使用比例折算。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样品问题较为突出。一是标签标称与实际检验测试结果严重不符合。二是产品标签印制不规范,标签标示的产品分析保证值在对应的企业标准里没办法找到、标签上印制的执行企业标准号与实际执行的不一致等。三是公示的企业标准中检测的新方法有误,或企业标准中检测的新方法与申报生产许可时提供的方法验证报告中检测的新方法不一致等。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处理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农业部2625号公告等规定的学习,加强原料采购评估,严格依法依规修订饲料配方,加大饲料中铜、锌等含量检测频率。约谈在省级和各地监督抽查中连续检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加强跟踪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关处理情况于2023年1月31前报我厅兽药饲料处。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自觉主动加强饲料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的学习,逐步的提升监管能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面向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方,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全省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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